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7:54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
二、不符合第十五條規定。
三、勞工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勞動事件必要費用。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