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1/23 09:5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本辦法 109.11.10 修正 2、6 條條文及第三章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 16 條
每一勞工或工會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辦
理扶助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
標的及複雜程度,酌定扶助金額,同一案件最高五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