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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仲裁委員為無給職。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仲裁委員出席仲裁委
員會議或處理勞資爭議工作時,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