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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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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稱之勞工團體係指依法設立登記之總工會及各分業工會聯
合會;雇主團體係指直轄市、縣 (市) 工業會及商業會。
其推薦之仲裁委員人數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