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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勞資會議代表在會議中應克盡協調合作之精神,以加強勞雇關係,並保障勞工權益。
勞資會議代表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共同促進勞資會議之順利進行,對於會議所必要之資料,應予提供。
勞資會議代表依本辦法出席勞資會議,雇主應給予公假。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於勞資會議代表因行使職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