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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 35 條
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
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