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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會務工作人員應於到職前覓具保證人填具保證書載明保證責任繳由工會派
員對保無誤後,始准到職,並應每年對保一次。
前項工作人員經管財物者,應另覓具經登記殷實舖保一家予以保證或投保
相當數額之信用保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