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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工會應依年度預算中所列人事費百分之十每年提列準備基金專戶儲存作為
支付會務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撫卹金之用,不得移作他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