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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設立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
四、業務計畫說明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