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21:0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董事會對於下列事項,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
之三以上之同意:
一、章程之修正。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決議事項除應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者外,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