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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董事執行職務,應遵守法令、捐助章程(遺囑)之規定
及董事會之決議。
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其章程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命令限期
改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