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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設立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許可文書,並將
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給申請人;申請不應許可者,敘明理由駁
回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