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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會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方代表、資方代表、政府機
關代表及專家委員應至少各有一人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行之,贊成與反對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
者,得舉行審查會審查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