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1/27 07: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7.05.23 修正公布之第 10、5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 46 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