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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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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輸入下列肉類產品,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獵捕動物肉類:如附件十三之一。
二、家禽肉類:如附件十三之二。
三、偶蹄目動物肉類:如附件十三之三。
輸入供人食用之偶蹄目動物肉類產品應符合下列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自巴拉圭輸入冷藏冷凍供人食用牛肉:如附件十四之一。
二、自巴拉圭輸入冷藏冷凍供人食用豬肉:如附件十四之二。
三、自日本輸入供人食用豬肉製品:如附件十四之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