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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動物用藥品樣品執行田間試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學術研究機構資格未符合第二條規定。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工廠登記。
三、動物用藥品樣品未經核准試製。
四、田間試驗計畫書內容顯不合理。
五、經審查認定田間試驗執行具危害動物、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之虞。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