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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動物防疫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體採樣之人員,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體之採樣,動物防疫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獸醫師(佐)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