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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 3 條
新藥試驗之分類及其試驗項目如下:
一、動物用一般藥品新藥試驗:指藥物殘留試驗;其試驗規範如附件一。
二、動物用生物藥品新藥試驗:包括特性試驗、無菌試驗、防腐劑含有量
試驗、真空度試驗、微生物含有量試驗、力價試驗、純潔試驗等安全
試驗及效能試驗;其試驗規範如附件二。
三、基因改造動物用生物藥品新藥試驗:包括前款試驗及具隔離試驗措施
與管制生物體毒力有關之安全性與風險評估試驗;其試驗規範如附件
三。
圖表附件:
附件一動物用一般藥品新藥試驗規範.PDF
附件一動物用一般藥品新藥試驗規範.DOC
附件二動物用生物藥品新藥試驗規範.PDF
附件二動物用生物藥品新藥試驗規範.DOC
附件三基因改造動物用生物藥品新藥試驗規範.PDF
附件三基因改造動物用生物藥品新藥試驗規範.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