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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辦法之抽樣檢驗,應由動物防疫機關抽樣、封裝後,自行或交由申請人送驗,或由申請人另委託獸醫師於動物防疫機關之監督下抽樣,並由動物防疫機關封裝後,自行或交由申請人送驗。
依前項交由申請人送驗者,其保存及寄送方式,應遵照動物防疫機關之指示為之,並於抽樣當日或次日寄出。
檢驗完成後,檢驗機構應將檢驗報告正本交由動物防疫機關轉送申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