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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置簿冊,逐批記錄輸入自用原料之品名、輸入日期、使用數量、銷毀數量等資料,並保存二年供查核。
前項簿冊應製成報表按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