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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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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除專供輸出者外,應於標籤、仿單與包裝之下方分別標示受託製造者、委託製造者字樣及其名稱、地址。
階段性委託製造之製程未涉及藥品品質,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免依前項規定標示。
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委託製造之核准,並副知委託者及受託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