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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於進貨時,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樣品,並於原裝容器上註明。
前項樣品之容器應予適當標示,俾能追溯樣品之名稱、批號、取樣之依據、原裝容器及取樣者姓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