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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之驗收、標識、儲存、管理、取樣及檢驗等項目,應訂立書面管制作業程序,並遵行之。
標示材料或包裝材料於驗收或使用前,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樣品予以檢驗,記錄其結果,並保存之。檢驗結果符合既定規格者,始予准用;不符者拒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