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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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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偶蹄類動物運入澎湖地區供飼養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運入前填具申請書,檢具免疫證明文件、來源場之動物來源證明文件及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澎湖檢疫站(以下簡稱澎湖檢疫站)申請檢查。
豬隻由指定肉品市場運入澎湖地區供屠宰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起運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拍賣證明文件,傳真供澎湖檢疫站申報書面檢查。
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由指定肉品市場運入澎湖地區供屠宰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起運前填具申請書,傳真澎湖檢疫站申請檢查;並於運抵後,檢具拍賣證明文件申請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