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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動物用診斷試劑每批檢驗費、查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診斷用螢光抗體:新臺幣六千元。
二、其他診斷液:新臺幣四千元。
三、馬傳染性貧血診斷用瓊膠沉澱反應抗原:新臺幣五千元。
四、豬假性狂犬病毒 GPI 抗體用酵素結合免疫吸附檢測套組:新臺幣六千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