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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 8 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聘用第二條之藥師、藥劑生或專門管理技術人員擔任
動物用藥品管理,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
書。
前項之專門管理技術人員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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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