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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標準所稱注射劑,係指藥品經滅菌後,貯存於足能保持藥品於無菌狀態之容器中,以供注射用之左列製劑。
一、注射液:係為藥品溶於媒液中,經滅菌所得注射用之澄明液體。
二、滅菌懸浮液:係為固體藥品懸浮於適當之媒液中,經滅菌所得之懸浮液,此種注射劑不能供靜脈或脊椎管中注射之用。
三、乾粉注射劑:係為滅菌之乾燥藥品,貯存於無菌狀態之容器中,於使用時加適當之媒液使成澄明溶液。
四、乾粉懸浮液:係為滅菌之乾燥藥品,貯存於無菌狀態容器中,於使用時加適當之媒液使成懸浮液但不能供靜脈或脊椎管中注射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