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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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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輸入供屠宰用牛隻之年齡以未滿二十四個月齡為限。
前項牛隻需於輸出國釘掛雙側耳標,其雙側耳標之編號應一致,且同批牛隻編號不得重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