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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輸入之犬、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九十日齡以上。
二、於輸入三十日前至一年之期間內,完成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
三、自狂犬病疫區輸入之犬、貓,應於輸入一百八十日前至一年之期間內
抽血,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狂犬病參考實驗室或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指定之實驗室檢測並出具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達零點五 IU/ml 以上
之檢測報告。但自我國輸出前已抽血檢測者,不受應於輸入一百八十
日前抽血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