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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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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檢舉走私進口來自非洲豬瘟疫區之豬隻及其產品者,檢舉人獎金依前條第一項緝獲物價值五倍計算核發,每案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前項獎金未達新臺幣三千元者,以新臺幣三千元核計。
檢舉走私進口動物經檢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口蹄疫病毒、狂犬病病毒或非洲豬瘟病毒者,檢舉人獎金依前條第一項緝獲物價值十倍計算核發,每案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前項獎金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核計。
前四項檢舉人獎金之核給、領取,準用前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