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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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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 13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置開業執照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業執照字號及發照年月日。
二、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
。
三、獸醫診療機構中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證書及執業執照之字號。
四、獸醫診療機構名稱及地址。
五、公立獸醫診療機構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
年月日。
六、補發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七、撤銷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八、其他應登記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