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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第 6 條
申請人提供資料不齊全或有其他應補正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時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
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