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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第 18 條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指定公告之野生動物物種範圍有變更時,於公告變更前
,已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野生動物者,應自公告變更之日起二個月內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或變更登記。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