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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不提預防或補救方案或不依方案實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