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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評選為對農村社區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及團體,中央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並核發獎牌、獎金,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內外業務觀摩。
前項受表揚之團體、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得於下年度優先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領取第一項之獎金,以用於農村再生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發放於機關員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