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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申請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初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依前條規定檢附文件者,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與第三條所定條件不符者,駁回其申請。
三、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者,予以列冊,併同申請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