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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社區居民會議應有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所定該社區應受訓練最低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結訓人員參與,且其出席成年居民人數應達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所定該社區應受訓練最低人數二倍以上。
前項結訓人員以接受該社區農村再生培根計畫者為限。
第一項會議決議以出席成年居民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