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1/27 04: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
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補助其維護或修繕經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