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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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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坡地金育獎、激勵獎、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之報送時間、方式及獎勵條件如下:
一、報送時間及方式: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填報上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考核項目之相關資料。
二、獎勵條件:
(一)坡地金育獎:經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且列屬直轄市組前三名或縣(市)組前六名。
(二)激勵獎:經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名次顯有進步之地方主管機關。名次進步幅度相同者,按新考核年度之名次先後排序。
(三)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依查通報案件處理件數及績效成果,列屬全國前六名。
(四)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依查通報案件協助處理件數及其他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相關工作績效成果,列屬全國前六名。
前項第一款考核項目之細項及配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必要時得調整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