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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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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為獎勵從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著有績效之機關、團體及其工作人員,中央主管機關得擇優頒發下列獎項:
一、坡地金育獎
(一)直轄市組:
1.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2.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3.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二)縣(市)組:
1.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2.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3.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4.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5.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6.第六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激勵獎:頒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至多三名,各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至多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四、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至多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五、績優警政機關獎:至多三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六、個人傑出貢獻獎:至多三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七、個人深耕貢獻獎:至多二名,並頒發獎牌一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得獎之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獎金,分撥轄內執行查報工作著有績效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二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用於國外參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