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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代為履行時,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並於各該主管機關公告處公告之。
前項通知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代為履行事由。
二、代為履行計畫之摘要。
三、預定實施日期。
四、代為履行計畫之經費概括。
五、其他。
前項代為履行計畫,得委託或指定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代為調查、規劃、設計、施工及監造,其費用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負擔。
第二項第四款代為履行計畫之經費,包括調查、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管理及依前項委託所增加之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