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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仍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令其停工、強制拆除、清除工作物而不為,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代為履行者,其費用,應以其繳納之保證金中扣抵。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代為履行完成後,應將動用保證金之收據,併同完工結算書及竣工圖,交付水土保持義務人。如保證金不敷扣抵時,並應限期補繳。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