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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前條保護帶內之土地,未經徵收或收回者,管理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
前項保護帶屬森林者,應編為保安林,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所有人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金。補償金估算,應依公平合理價格為之。
第三項補償金之請求與發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