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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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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處長年滿六十五歲,應辦理屆齡退職。
處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退職儲金:
一、被改派且未接續原指派職務。
二、奉准辭職或屆齡退職。
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
處長於在職時死亡者,退職儲金由其繼承人請領。
第二項退職儲金,依處長在職時薪給總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按月由主管機關依本法成立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作業基金)撥繳百分之六十五作為公提儲金,處長繳付百分之三十五作為自提儲金,並由服務之灌溉管理組織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於處長退職或死亡後,一次核發公、自提儲金本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