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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應予停職。
前項停職原因消滅時,應於消滅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復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