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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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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組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組員最低起支薪級。
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組員最低起支薪級。
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經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人員考試及格。
二、經第十六條甄試及格。
三、曾任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改制,而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直轄市管理處),其工程員、管理員、辦事員,除得就具有第二項各款之一資格者進用外,並得就曾任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助理員或現任、曾任直轄市管理處助理員職務合計六年以上,具第十六條所定甄試資格,且其考績三年以上列為甲等,其餘列為乙等者進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