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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以下簡稱受益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指會員於投票日前六十日當日,按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或耕地租約證明文件所載所有或具有權利之受益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
前項受益土地,為公同共有者,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