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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以專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從事食農教育工作十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二、從事食農教育工作,獲得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
前項申請應由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推薦,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