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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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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
一、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被保險人。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申請參加本保險者,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規定,視為一併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以下簡稱強制申請者)。
二、前款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且已領取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被保險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尚未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前,不受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三、前二款以外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且以區域性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國民。
前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應符合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業工作者健保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
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參加本職災保險者,於喪失本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資格退保時,本職災保險亦同時退保。
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參加本職災保險者,須未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已參加本職災保險者,再參加前開保險時,應自本職災保險退保。
以第一項第三款資格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者,以未具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