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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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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中屬於鼓勵國外農業企業機構在國內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農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具農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或研究機構在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三、在我國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研究發展之專門人才及設備。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屬於鼓勵國內農業企業機構在國內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法人或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三、在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研究發展之專門人才及設備。
符合前二項資格條件之一者,其具有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殖場、工廠等場所,應領有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進駐本部或地方政府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或創新育成中心之農業企業機構,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因農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得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